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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劉康
  近年來,工程領域腐敗案件頻頻發生。就本案來看,李柱在水務系統工作30多年,長期霸占領導職務,對涉河工程擁有審批權,具體到工程決定給誰,工程造價多少、工程收取多少好處費,其都有絕對的話語權,實際上就是所謂的“實權人物”。
  由於李柱手中掌握的權力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督,所以他肆意弄權。工程領域中的市場競爭本來就非常殘酷,施工單位一方面不敢輕易得罪他,另一方面又想在其手中承攬工程、提高業績,因此才會不斷地滿足李柱對金錢的貪欲之心,向其大肆行賄。
  另外,李柱意識到與其將工程交給別人掙錢,不如利用手中權力,將大量的工程留給自己來做,通過以都恩工程公司、第五施工隊的名義簽訂大量工程合同,要求對方將工程款打入自己指定的賬戶內,以此達到貪污的目的。
  如何加強對“一把手”的監督力度,如何從制度上防範腐敗案件的發生,應該引起重視和深思。
  (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反貪局劉康)  (原標題:案後說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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